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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000404CHANGHONG HUAYI(000404)2024-03-28 12:25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 李余利女士、任世驰先生、林嵩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 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李余利女士、任世驰先生、林嵩先生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