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得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 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