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董事会议事规则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秘办,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秘办负责人, 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秘办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