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市兴蓉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