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尹、彭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获授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慎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已获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 资料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 或重大遗漏;其中公司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保证正 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扫描件一致。 关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