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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立: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000622HLSY(000622)2024-08-15 08:11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或"公司")及公 司相关管理人员马伟进、吕友帮、张华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23 号:《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 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伟进、吕友帮、张华: 经查,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营 业收入为 15000 万元至 18000 万元。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