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钛股份: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4】第 0202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 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 股份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 站(http://www.cninf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