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6次临时会议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 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