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员担任, 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