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下属公司实施的,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