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东莞证券")20%股份(下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 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 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东莞市新世纪科 教拓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志茂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