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有 效 地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及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等。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