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岳阳兴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 | | --- | --- |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 |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 | | | 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 | | | 的合法权益。 | |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 | |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 |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 |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 |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 |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