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 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01F20220068-6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钢不锈")的委托,并根据太钢不锈与本所签 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