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需要补充申报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能够反映公司自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特定期 间")的变化以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法律事 宜进行了补充核查,本次发行的报告期更新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及2023年1-6月。就以上补充核查事项,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 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