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 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