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潘 志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4)法意字第 196 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