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089 号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