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052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东方钽业、公司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本激励计划、2022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年激励计划 | | | | 《激励计划(草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 | 案)》 | | 案)》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 | | |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