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504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议 案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 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