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1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本规则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