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科科技: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