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一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2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121660000 名 称 关于对张一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张一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19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张一衡: 经查,我局发现在你担任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锻造,证券代码:001282.SZ)董事期间,你 母亲在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4日期间,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三联锻造股票2800股、成交金额81230元,累计卖 出三联锻造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28390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