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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锻造:监事会议事规则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整体利益和公司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公司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 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