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并 担任召集人。其中,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