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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 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当选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股东大会主持人 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监事会必须置备适 2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 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由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的 建议名单,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