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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