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常州长青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8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官方网站的《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4 年 8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