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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黄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运 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