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董事会议事规则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合 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董事会亦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章 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