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