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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 委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 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 调整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 1、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