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山东威达: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002026SHANDONG WEIDA(002026)2024-04-22 11:02

山 东 德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DONG DH LAW FIRM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三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053 号 致: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威达"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注销部分期权(以 下简称"本次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以 下简称"本次行权")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调整、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的条件进 行了核查,对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山东威达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