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 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