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SHANDONGDH LAW FIRM 山 东 德 衡律 师 事务 所 德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007 号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见证后,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 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 1 SHANDONGDH LAW FIRM 山 东 德 衡律 师 事务 所 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 致: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