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要求 第 1 页 共 7 页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 作,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