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 1 号》")、《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