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内容如下: | 修改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 | 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提起诉讼。 |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 | |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 | |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 | |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 | |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 | |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 第四十六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