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