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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
002176JIANGTE MOTOR(002176)2024-03-04 10:47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各下属委 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