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1 3.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驳回公司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本诉讼一审、二 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本诉讼第三人宗申小贷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 决第五项;2.改判驳回公司对案涉项目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及被告重 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应付工程款数额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一审法院对被告 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正确。对于宗申小贷的 上诉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向被告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若在本诉讼执行过 程中,宗申小贷公司认为其已取得案涉项目的部分资产的物权,可通过执行异议 程序解决争议,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宗申小贷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公 司按 24%的逾期付款利息执行的上诉请求,以及由被告承担停窝工损失、机械台班 损失、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重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证券代码: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