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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 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1 浙江海利得新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