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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须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