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