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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以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 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外,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 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