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规范股东大会内部机构及 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1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