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