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相关意见 如下: 1.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满足。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27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 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8.4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49 元/股。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授予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