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 二零二四年八月 目 录 |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4 | | --- | | 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具体情况 5 | | 三、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信息披露 6 | | 四、结论意见 7 |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 1 —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力生制药")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