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河南 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10000MD022356XQ号《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本次签署《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书》")的孙勋涛律师及马瑞菊实习律师均为本所的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据此,本所及本 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